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15大優勢2025!(持續更新)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路邊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 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 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 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 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 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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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
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
,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
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
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 人,仍擅自迴轉。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
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
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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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 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
  • 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
    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 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 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前未減速慢行。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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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 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
防部定之。 第九條之一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2025
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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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 或快車道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 人避讓。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 段,不減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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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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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障礙第八十二條[函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
其僱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 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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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
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
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經執行吊扣、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或經逕行註銷其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而不繳交到案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發現仍繼續駕駛或行駛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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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2025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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