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詳盡懶人包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本案例為懷孕勞工申訴僱主違法解僱具其同時構成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法。 臺北市政府處以罰鍰,僱主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繼而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4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一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之解釋及適用問題,於該法人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法人是否應併同考量之問題。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2025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第一章  總 則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本系列將以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裁罰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訴願決定為對象,協助讀者瞭解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觸法的原因事實及訴願決定理由,作為法遵的參考。

  •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 違反事實說明:111年6月14日訴願人攜帶資料至原處分機關受檢,檢查結果發現所僱月薪制勞工楊君111年2月1日至2月8日連續工作8日,未有每7日中應有1日例作為休息,違反勞動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等情,此違反法規事項,經原處分機關當場向訴願人解說,並由訴願人之代表人當場親閱無訛後簽名在案。
  • (問:與家屬撫卹情形?)答:110年9月28日下午於靈堂前給家屬5萬元慰問金。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僱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1﹞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第九章  工作規則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裁員時對於工會職員宜儘量優先留用,即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廿九日臺內勞字第三九八七七二號函所示: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影響,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如其適為工會職員,於法仍無不合;惟工會以增進勞資關係為宗旨,故為維持工會正常運作功能,事業單位如需裁員時,對於工會職員宜儘量優先留用。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工會同意權與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無涉,所稱O山工會不合理訴求,無礙違規事實認定。
  • 二 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6﹞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勞動基準法實務爭點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準此,歸責於僱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僱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僱主可以事後變更「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嗎?請注意,一般資遣與「合意資遣」際遇大不同

,許多法院判例,僱主即使給付資遣費,但仍不符11-5的法定要件,而被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僱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4、因為僱主的經濟目的,只有僱主能明確掌握,所以是否適任,取決於僱主端,但不是取決於僱主的任性。 僱主應依該職位欲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覈標準,未達標準也必須經過上述迴避解僱的作為,最後才能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若有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舉凡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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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2025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綜整上述資料可知,訴願人未實施彈性工時制度,有關其所屬勞工休息日及例假之認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僱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法令宣導

二 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2025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僱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僱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第五章  童工、女工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查。 僱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個體勞動法特別是勞動保護法則為防守端的勞動法,則用強行規定、以國家公權力防守維護勞工所應享有的最低基準權益。 一般人常會說勞動法在保護弱勢勞工,其實這說法並不精準。 如前所述,勞動法之規範任務在貫徹落實主體法的理念,設法提升、回復勞方主體因受制於「從屬性」無法正常發揮之對等自治機能。 因為契約關係預設了雙邊競爭牽制關係,交由雙邊當事人對等、自主決定來為自己的權益把關,然而「勞動從屬性」的存在,讓勞動契約傾斜變質成僱主單方主導支配狀態,需要設法矯正。

(問:訴願人等人出工工資如何計算?)答:以出工人數計算每人每日2,800元,另補貼車資單趟800元等語。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僱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停工原因如屬僱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僱主之事由。 用籃球賽區別進攻端與防守端的術語來說,集體勞動法是屬於進攻端的勞動法,想讓勞工集結羣體力量以爭議行為施壓作後盾,較為對等的協商爭取勞動條件的改善。

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2025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覈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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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僱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僱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1﹞本法施行後,僱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 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4﹞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之後110年6月11日收到律師函,當日雖回復信件給律師、被申訴人及謝君,也致電至律師事務所告知有回信,但都未得到回復。 被申訴人為藉故逼退懷孕勞工,以各種理由刁難、不經查證甚至忽視事實來汙衊及栽贓,同樣事件對一般勞工及懷孕員工有雙重標準等語。 惟查,勞工何君、林君2人分別於110年10月1日接受勞檢處之訪談,何君、林君2人均陳稱,事故當日由訴願人分派工作、指揮監督林君、何君及呂君3人工作,遭遇工作問題亦向訴願人反映,由其解決,且訴願人以1日2,100元至2,200元不等報酬給付其等工資。 復據合O公司之工地主任邱君表示,該工程之鋼筋綁紮係由合O公司交付訴願人承攬,依實際出工人數計價,每人每日為2,800元,每15日由訴願人結算,並由其向合O公司請款,且該款項匯至訴願人指定帳戶;互核林君110年10月1日談話紀錄內容,其表示有事無法到工時,需向訴願人請假。 是訴願人與呂君間應屬僱傭關係,訴願人所訴,尚難可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1﹞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1﹞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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