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夫妻財產制2025詳細介紹!(震驚真相)

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獨立發展的脈絡,如果只是單從文字來看,對方當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但是不是真的能夠分到一半,還是得看案件的詳細經過。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有問題有隨時來免費法律諮詢,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民法夫妻財產制 例如,夫妻婚後住在登記於先生名下的房子,離婚後房子仍歸先生所有;反之,結婚後夫購置一棟房子登記於妻子名下,夫妻同住在內,房子仍歸妻子所有。

民國91年釋字第552號解釋出來,補充了第362號解釋,一方面擴張了信賴保護範圍及於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但另一方面又限縮為重婚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某種程度而言,已較為支持一夫一妻制度,但仍未能完全貫徹,實乃美中不足。 其後民國96年修正民法第988條並增訂第988-1條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重婚仍然有效。 但與之同時「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以貫徹一夫一妻制度。 本次修法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明確界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爰於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例如嫁妝或婚前受贈物);與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明文規定屬夫或妻各自所有。

民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所以不太會去考慮到夫妻財產制的問題,直到離婚後要分割財產時才開始苦惱和懊悔。 若有應追加之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 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有人主張只要擴張家庭生活費用範圍即可讓家庭主婦有比較大的使用金錢空間,根本不用另創家務有給概念。

  • 因此公平起見,依照民法第1030-2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但要特別注意: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或者民法第1030-1條提到的「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不屬於婚後共有財產。
  • 同時,男女雙方結婚或者組成家庭,需要雙方不斷地投入感情、時間、精力、經濟等各方面來經營。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06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所以,分別財產制的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同,也就是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需要清償對方的個人債務。

在裁判離婚的情況,就要看你們之間是採取共同、分別或法定財產制。 民法夫妻財產制2025 當事人不論依照哪一種財產制,只能拿到「金錢債權」,無法直接請求交付某不動產。 因此,離婚後不動產仍歸屬於登記名義人,當初登記在誰名下,離婚後就是誰的房子。 在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也就是法定財產制),當事人也可以透過離婚協議來約定「拋棄夫妻財產制的請求權」,再自行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事宜。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行使,逾時則請求權消滅。

民法夫妻財產制: (三) 法定財產制

儘管許多人常因為夫妻之情,而替另一半償還債務,但因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與參與分配之債務人,須為同一債務人,因此若是妻子的財產因為丈夫的債務被查封,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異議之訴。 除此之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與參與分配之債務人,須為同一債務人,他債權人使得參與分配。 因此,若是丈夫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時,因妻子並非債務人,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夫或妻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有想要在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事,有時還是兩個家庭的事,甚至是關於財產規劃與管理的大事,或許臺灣人大多認為在一段關係中,談到錢實在是很煞風景,於是長久以來所幸就都避而不談,等到哪天發現婚姻關係開始慢慢崩塌時,才驚覺原來自己可能連財產都保不住了,而感到悔不當初。

我國民法親屬編制定於民國19年,並於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 惟傳統「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法不入家門」的思想仍牢不可破,因此未能兼顧男女平等及子女利益保護。 民法夫妻財產制2025 這種情況使得婦女在婚姻中完全失去基本人權,面對婚姻危機往往落得一無所有的下場,並犧牲了子女利益。

民法夫妻財產制: 民法親屬編之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財產的所有、管理、用益、處分、清償

至於原本預定於第二階段研修之分居及離婚原因相關條文修正部分,因鑑於夫妻財產制更為重要迫切,故暫先按下,先進入第三階段修正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民法夫妻財產制中最主要的項目,若婚前沒有特別約定,婚後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近90%以上的使用比例,也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高的。 這些有爭議性的部份目前只能依靠法院來作判斷,法律上的明確定義較為不足,雖然像是法定財產制,有詳細的規範,而也建議大家使用這個制度,然而每個人還是有各自考量,或許有些人仍希望能夠各自管理財產,比較不會有爭議,例如對於分別財產制如果能加入一些較為明確的定義,或許能避免不少的夫妻財產歸屬爭議。 民法夫妻財產制 8、財產制變更:雙方同意,婚前婚後都可「廢除分別財產制」,改用其他種約定財產制,如果沒有指明要哪種,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夫妻財產制: 【律師娘專欄】夫妻財產如何分?弄懂「分別財產制」再決定

在另一個案例裡,阿典與阿春兩夫妻也是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子女,在四、五年前因為日漸難以溝通,關係越來越差,阿典於是向阿春提出想要離婚,阿春不願意,阿典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卻被法院駁回,阿典於是向法院聲請宣告兩人改用分別財產制。 小榮夫妻的共同財產為15萬(婚後勞力所得),小玉繼承的10萬非勞力所得,但因為是在婚前取得不計入共同財產。 因此,若雙方有天離婚了,最後仍有15萬的共同財產需要分配。

民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結婚後,往往很多生活上的支出、資產都是一起的,一起買房、買車、背貸款……等,那麼離婚後,這些東西怎麼分? 其實這些都跟我們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選擇的夫妻財產制有關係,雙方約定的財產制不一樣,最後的分法就會不一樣。 民法夫妻財產制2025 不只以上提到的將來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之學位、證照,其他無形智慧財產,如工作累積之經驗、聲譽、客戶資源或人脈應在夫妻餘餘財產分配時給予從事家務勞動者合理對待,進一步尚需考慮從事家務勞動者因此失去的機會成本。 同前例,夫妻二人皆考上律師,一方因生育子女放棄律師生涯,20年後二人分手,此時未工作一方如要從新投入律師工作,可能已時不我予、再無可能,此時其所失去的可能是這一輩子的工作機會,已無法單單用一人一半之財產分配方式予以處理,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必須更加細膩、更具性平意識。 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民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有幾種?為何董至成離婚要割上億財產?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自民國(以下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佈、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以來,僅於七十四年六月間略有修正。 惟該次修正雖對原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部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乙事有所體認,為貫徹男女平等而有如下增修(註一):? 但如果夫妻兩人在結婚的時候,沒有特別約定好夫妻財產制,法律上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一旦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時候,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

民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開怎辦理?對方拒絕怎麼辦?財產制共幾種? – 85010

夫或妻為了減少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而在離婚當下往前推的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可以追加計算。 備齊文件及現金後,只要向夫妻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登記就可以了;如果因故不能在戶籍地法院聲請,或是主要財產(如房屋等)是在實際居住地,也可以向實際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登記(註一);如果有需要請律師協助夫妻財產查詢或夫妻財產分開制代辦,也可以點擊文末或右側按鈕立即免費詢問。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可於法院網站下載表格,或向法院服務櫃臺購買來填寫夫妻間要採用什麼財產制度。 因此民法第1010條就是在說明在以下情況,即便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將兩人的夫妻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 民法夫妻財產制 為保障他方配偶之協力,及日後剩餘財產之分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因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僅及「婚後財產」,故增設第三項規定,將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以杜爭議。

民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種類

至於第二項前段應指共同財產制下,後段則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下均有可能。 6.第一千零零三條日常家務代理權乃以代理人名義為之,直接對本人產生效果,不必然代理人及本人應負連帶責任,而本條乃以本人名義為之,但所生債務即由夫妻雙方連帶負責,並不相同。 其財產所有權各自擁有,但若不能證明為誰所有,則視為共同財產。 民法夫妻財產制2025 第21號一般性建議第32段認為,部分國家在分配婚姻財產時,更強調婚姻期間所獲致財產的經濟貢獻,而輕視哺育子女、照顧高齡親屬以及從事家務職責等其他貢獻。

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一款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所稱「被繼承人之配偶」並不分夫或妻,均有其適用,與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男女平等之原則,亦無牴觸。 在此所得能力是意味著在將來能夠獲得財產之能力或地位,例如專門職業之資格等等。 剩餘財產分配目的之一在於填補因夫妻角色分擔之不利益,而所謂清算係指經由夫妻協力而被蓄積的資力之公正分配,所得能力與財產同,皆是透過夫妻協力而被取得的,亦是構成夫妻生活基礎之財富,形成夫妻資力之重要一部。 蓋在一般的勞動者家庭,所得財產之大部分皆被消費掉,並無殘留多少財產,寧可說重要的財富是指向帶來所得之職業上地位。 在英美法,把顯示所得能力之新的財產作為清算分配對象之方向是有力的。

但丈夫可以自由處分妻子的原有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也會交給管理者(舊法預設是丈夫)來管理。 臺灣大多數夫妻在結婚時沒有採用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需要特別登記,沒登記的狀況下都會被默認為「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之。 依民法第999條之1規定,第1058條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民法夫妻財產制: 民法繼承篇

前者包括經濟上、繼承上、婚姻及職業上的平等;而後者則含政治平等及教育上的平等。 除了男女平等原則之外,憲法第153條第2項特別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民法夫妻財產制 而憲法第156條也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聲請人雖有另訴訴請法院確認其夫與第三者間之婚姻無效,惟最高法院引用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擴張其適用範圍而駁回聲請人之訴訟,致聲請人不得不忍受重婚之存在,而惡意欺騙之夫卻可在現今社會合法享有齊人之福。 行政院民國100年公佈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中第三篇「人口、婚姻與家庭」,特別提到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其具體行動措施包括:(六)加強司法、檢調與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於庭訊審查、調解及判決過程中,避免性別歧視。 另對於財產繼承權、子女監護權之審判及子女姓氏之選擇,應加強性別平權觀念宣導,消除傳統文化的性別歧視,俾利經濟相對弱勢之婦女得到合理公平的對待。

民法夫妻財產制: (一) 法定財產制: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並不是登記後才生效力,而是隻要白紙黑字寫好契約即生效力,聲請登記所生的是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對外宣稱我跟我老婆是什麼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一般人都只知道登記結婚,結婚後夫妻的錢似乎也不用分得那麼仔細?

民法夫妻財產制: 請求權消滅時效

但退休金實質上為勞工作報酬之一部分,屬勞力所得,本應列入分配範圍,可按婚前、婚後工作時間長短比例計算,將婚後應得部分列入分配。 尤其臺灣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改採勞工退休新制,僱主每月應按勞工薪資提撥6%退休金,該款項變得具體確實,更應列入分配範圍。 技術上可以考慮將來條件成就時由配偶直接向保管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取即可。 雖然目前已開辦國民年金,但國民年金部分乃依據基本工資計算老年給付,與勞保年金在計算上有相當大的差距。

但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對婚姻家庭的貢獻和從中獲得的利益往往是不平衡的。 承擔家務較多的一方,或作出犧牲的一方,往往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較大的牽制,社會地位與謀生能力相對較弱。 而配偶他方,則基於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如學業的進步、事業的發展,以及經濟地位的提高等等。 若婚姻關係繼續存續,付出較多的一方必然能夠從未來的共同生活當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因將其心血或精力大多數傾注於經營家庭,本身的謀生能力必然較為低落,而其職場上之發展前景也較不開濶,此時若僅僅是就現有財產做平均分配是不公平的。

民法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度怎麼說? 想結婚的人都要懂

有認為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僅是一期待權,將來會不會退休並不確定,而能不能確實拿到退休金亦未可知,故非現存之財產,不應列入分配範圍。 更有認為退休金或勞保給付乃為勞工個人辛苦所得,且為其老年生活之保障,故不應列入分配之範圍。 我國民法第972條雖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但第973條卻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而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夫妻財產制: (一) 法定財產制

第十一屆會議第19號一般性建議,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認為傳統態度使婦女處於從屬地位或具有傳統定型的角色任務。 該等態度長期助長廣泛存在的一些做法,其中涉及暴力或脅迫,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強迫婚姻、嫁妝謀殺、強酸攻擊、女性割禮等等。 這類暴力對婦女身心健康的影響很大,使她們不能平等享有、行使和知曉人權與基本自由。 這些形式的暴力置婦女的健康於危險之中,並損及她們平等參與家庭及公共生活的能力。 對此,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應採取適當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一切基於性別的暴力形式,並應確保關於家庭暴力與虐待、性侵害、性攻擊及其他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保護所有婦女並且尊重其人格完整和尊嚴,並應向受害者提供適當保護和支援服務。 民法夫妻財產制2025 註二:關於夫妻財產,目前立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通過條文,將「他方無貢獻或協力」的婚前財產孳息、運用所得與相關債務,統統列為財產分配時的例外,在實務上會如何運作,之後會寫另一篇文章討論。

簡單來說,就是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明訂: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此即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增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主要係因在聯合財產制時並無所謂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之用語,為順利過渡到現行法定財產制,故確定婚前或婚後財產之範圍,並非真正溯及既往之例外規定。 至修正前婚後特有財產部分,施行法第六條之二已明文其為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換言之,婚後財產應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依修法時間而分為三段適用,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財產不列入分配,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之間所取得之財產,依原聯合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決定其範圍,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後照新法規定決定其範圍。 雖七十四年修法時為肯定家庭主婦之貢獻,新增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認為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而處,亦然。

民法夫妻財產制: 離婚財產到底怎麼算?我們實際做做看!

一樣的,我們只有在討論法定財產制時才會討論婚前婚後財產,而繼承與離婚財產分配在民法中是不同的規範事項,因此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夫或妻只要另一半死亡,都可以成為法律上規定的繼承人並繼承遺產。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原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人名下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且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你應該不會承擔此筆債務,也不用現在申請分別財產制。 但如果你先生未償還保證債務,在他過世後,你及子女會繼承到這筆債務,到時候可視情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受清償之債務,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因配偶一方死亡所為之分配,不問具體上有無淨益,生存配偶以增加應繼分四分之一之方式,達到淨益分配之目的(德國民法第一千三百七十一條規定參照);而在死亡以外之原因終結夫妻財產制所為之淨益分配,則以有「淨益」存在為前提,始能平均分配該項淨益。 現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並未區分夫妻係因死亡、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之事由而對剩餘財產之分配為不同規定。 此一修正對有孳息之妻而言,無異由妻負擔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對妻而言並不公平,甚且形成夫對聯合財產有管理權但卻由妻負擔管理費用之權利義務不對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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